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 莊佩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903***793有債務人簽名之服務申請書,若為代理人申辦請一併提出委託書。(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111年4月綜合帳單明細為門號0903***793與門號0000000000合併出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