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與 盧慶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盧慶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10年7月9日行經高雄市苓雅區輔仁路、明德街處,與第三人 陳冠宇 發生交通事故之債權釋明文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另一造之姓名及車牌為不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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