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 郭欽 相對人 邱新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956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查封聲請人之土地如經拍定,難以回復,爰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
(一)相對人係執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5號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以債額金額新臺幣(下同)280萬元,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此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9562號執行卷查明無誤。
(二)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主張其所欠相對人之債權僅為160萬元,而請求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權逾16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及逾160萬元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此經調閱108年度訴字第36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已自認抵押之債權至少有160萬元,則相對人若以160萬元之債權執行拍賣聲請人所有之系爭土地,並無違誤,僅係日後相對人應受償額如何之問題,故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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