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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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3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陸富壽 債務人 沈立哲 債務人 沈怡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660,000元│108年5月27日起│1.67%│自民國108年6月28日起││││至108年10月6日││至民國108年10月6日止││││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108年10月7日起│3.67%│自民國108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71,996元│108年6月27日起│1.67%│自民國107年7月28日起││││至108年10月6日││至民國108年10月6日止││││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108年10月7日起│3.67%│自民國108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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