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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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57號聲請人 林明祝 相對人 林芳蘭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於民國87年12月31日起陸續簽發本票6紙,總額新台幣2,500,000元,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2,5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7年12月1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六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不動產標示┌──────────────────────────────────────────────┐│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71│高雄市○○區○○段四小段913-1│鋼筋混凝土造│四層:76.20││全部│││││地號│005層樓房│合計:76.20││││││├───────────────┤││││││││大順一路909巷2弄2號4樓之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