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黃思穎 訴訟代理人 洪杰 律師
黃鈺玲 律師被告 許成璋
謝旻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