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林崑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宇樂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陳宇樂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前寄相對人遭退回之郵件信封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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