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甲○○
(選任辯護人 陳為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4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並不認識同案被告 簡文龍 ,案發當天係臨時被找去,並未告知被告甲○○要處理何事,亦不知簡文龍有攜帶槍械,嗣同案被告簡文龍在意大利汽車旅館指向同案被告 莊國清 等事,被告甲○○並不知情,亦未參與,且被告甲○○至同案被告 林重慶 住處即先行離去,對事後發生之事均不知情,可證被告甲○○涉案程度不高,復無任何證據顯示非予繼續羈押被告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況被告甲○○有正當職業,且父母親離異,被告甲○○與母親同住,被告母親罹患情感性精神病,常有自殺意念及幻覺,並領有殘障手冊,須按時服藥及回診,均賴被告照護,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尚難以具保之方式作為羈押之替代處分。至於被告稱其母親亟需人照顧、安頓生活,惟被告可委由親友代為處理上開事宜,且此係屬被告個人家庭因素,非應准予停止羈押之理由。故本件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