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6號
原告 曾桂美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
被告 楊皓宇
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
法定代理人 林進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傑仁
施怡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