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6號

原告 曾桂美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

被告 楊皓宇

豐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

被告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傑仁

施怡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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