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振攀
高俊賢莊哲峰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 律師
蔡炳楠 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054號、104年度偵字第5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振攀、高俊賢、莊哲峰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洪振攀、高俊賢、莊哲峰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林明慧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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