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覃俊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覃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覃俊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判4次)、1年(判4年)確定,且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1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前揭案件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送監接續執行(103年5月14日至103年10月16日係執行假釋殘刑),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614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向本院(即數罪中最後為事實審理諭知判決之法院)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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