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覃德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覃德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覃德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月6日入監執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為受刑人所犯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確有上揭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業於111年5月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26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1月19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