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常駿(原名薛常乾)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常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常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薛常駿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108年8月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5月4日法授矯署教字第11101499661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8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7月20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