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 呂東佳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被告 何麗卿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和解或撤回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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