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3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許茗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茗泉於民國102年0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07年0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6月13日止累計143,909元正未給付,其中134,962元為本金;7,579元為利息;1,3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茗泉於民國102年0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07年0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6月13日止累計179,249元正未給付,其中168,707元為本金;9,474元為利息;1,0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許茗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20日止累計44,322元正未給付,其中41,901元為消費款;1,721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004),(005)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43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茗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37%│││134962││6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許茗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37%│││168707││6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許茗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23527││5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許茗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16098││5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許茗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276元││5月21日││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