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 游文昌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被告 王連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萬4077元【計算式:763地號面積2588.01㎡×土地公告現值4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500/2690≒649萬4077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35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兩造約略各自使用範(以地籍圖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