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04號
上 訴 人 張宏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燕兒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