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至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譚至皓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僅補充記載「被告係於警員尚不知其涉案前,主動供承於前開時地施用犯行,自首接受裁判。」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簡字第九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一0六年八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係屬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警員尚不知其施用犯行前,即主動供承前開施用時、地,嗣並接受本案審判,要符自首之例,併依先加後減之例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高職肄業,現無業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前有多次涉犯毒品案件紀錄之素行,竟仍不知戒絕毒品,再次施用毒品,惟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對社會造成其他危害,及對本案犯行供承不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一0七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七年八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37號被告譚至皓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00號
3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譚至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6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轉讓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8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5年7月23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簡字第9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
106年8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月31日15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某網咖店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2月3日22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另案緝獲,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至皓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台北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存卷可參,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檢察官劉惟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珦麟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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