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蕭德富 被告 吳睿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嗣未按期繳還,已失期限利益,經催不理,乃訴請判命被告返還本金及給付利息、違約金,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為證,被告既不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以供斟酌,依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並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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