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55號原告 邱運輸 訴訟代理人 邱仁鴻 被告CHANGBOWON(即 張寶源 )
陳玟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確認被告CHANGBOWON(即張寶源)國外住居所並送達等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