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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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16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文雄 (即 鍾樹山 之繼承人與鍾樹山之繼承人 鍾林貴順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77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補正被繼承人鍾樹山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後之歷次消費、借款及還款明細資料,並以上開證據說明本件被繼承人鍾樹山有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本金24,341元、現金卡本金79,736元之計算明細,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