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醫簡字第1號
原告 簡聖峯
被告 賴東懋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12年8月21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