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51號
原告 洪春生
被告 洪孫梅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洪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孫梅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號房屋遷出,並將上開房屋返還原告及全體公同共有人,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起訴時該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而起訴時市場實際成交之價額,並非以與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申報地價或房屋之課稅現值或有價證券之券面額等一致為必要,且房屋課稅現值僅係稅捐單位課稅所用,通常均低於市場交易行情,此亦為社會所週知,本院為調查訴訟標的價額,曾通知原告到院調查,原告已自陳上開房屋至少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交易價值(見本院112年10月18日訊問筆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