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4號上訴人 黃灯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俊良 、 林貞儀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