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慧琪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配偶名下有一房,財產價值185,200元,惟其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間發現罹患結腸惡性腫瘤,嗣自101年6月起離職接受治療,目前仍需定期追蹤治療中,無法工作,故需聲請人扶養。另聲請人自101年5月起任職於皇越旅行社,並無領取三節及年終獎金,每月業績獎金已記載於薪資單,以其101年5月至102年2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後(未扣除事病假扣款),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均約為新台幣(下同)22,070元,以上有聲請人及配偶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影本、在職證明書、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居高雄市,其自配偶罹癌後即與配偶搬回夫家與公婆同住,但仍需幫忙支付水電等費用代房租,每月個人必要費用共計11,890元,與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下稱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要屬合理。
(三)另聲請人另陳報需支付配偶扶養費每月6,000元,亦遠低於高雄市最低生活費,亦為合理。
(四)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僅餘4,180元,每月4,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計算式4000>4180×4/5),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匯款│├─────┬──────┬──────┬───────┤│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國泰世華│449919│12.73%│509│├─────┼──────┼──────┼───────┤│花旗銀行│89188│2.52%│101│├─────┼──────┼──────┼───────┤│中國信託│0000000│28.38%│1135│├─────┼──────┼──────┼───────┤│遠東銀行│512762│14.51%│580│├─────┼──────┼──────┼───────┤│萬泰銀行│359312│10.17%│407│├─────┼──────┼──────┼───────┤│大眾銀行│537386│15.21%│608│├─────┼──────┼──────┼───────┤│日盛銀行│446918│12.65%│506│├─────┼──────┼──────┼───────┤│土地銀行│60684│1.72%│69│├─────┼──────┼──────┼───────┤│新光銀行│75009│2.12%│85│├─────┼──────┼──────┼───────┤│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金額│4000│├─────┼──────┼──────┼───────┤│清償成數│8.15%│清償總額│288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