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7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俊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係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誤寫之處,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