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881號
上訴人茀來堡公寓大廈自治委員會(原名稱茀來堡管理委
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白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晏青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109年度店小字第1881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係命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