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63號
原   告 今春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倫
訴訟代理人  黃桂美
被   告  黃宗隆
訴訟代理人  陳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隆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40,000元+70,000元=1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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