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153號債權人逢甲快邑通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從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凌怡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凌怡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請求標的內容是否漏載「及」自民
國107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提出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
債務人繳納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㈤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與請
求標的金額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