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86號原告 陳尊明
陳佳梅 陳敬宗 陳明宏 游秀蓉 江錦鋒 前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郭慈慧 律師
蔡輝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明德曾照明曾明富曾明旺曾麗華吳純蘭曾麗玲吳曾雪梅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9月27日以107抗字第1154號廢棄本院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查依兩造契約書第三條之規定,原告因系爭合建之利益,應以合建成之房屋百分之伍拾出售後所取得之利益計算。而本件雖前已陳報系爭合建鄰近附近房屋市價扣除造價成本後,因系爭合建之履行利益為119,871,000元。惟上開履行利益因未扣除人事及管理等其他履約成本,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陳報系爭合建契約所應支出人事及管理等其他履約成本為多少,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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