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被告乙○○
丙○○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王漢章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