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出資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90號原告丙○○被告乙○○○○○○被告大和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乙○○○○○○、大和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