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7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琦展有限公司、甲○○、丁○○、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琦展有限公司、甲○○、丁○○、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加坡幣84,935.90元折算新臺幣(下
同)1,952,9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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