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4,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22,000元×原告主張被占用土地面積82平方公尺=1,8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5日內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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