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18號原告 黃振恭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林楷 律師被告協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勝華 被告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運隆 被告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嘉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惟兩造間就被告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尚有疑義;且原告係欲自何時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亦尚有待釐清補正,是有再開辯論予以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