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14號上訴人 王大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淑華 、愛名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