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15號上訴人 張冬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進修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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