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原侵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皓璿選任辯護人林泓帆律師被告李家慶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營偵字第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本案關於對代號ACOOO-A109110號男子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部分,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以109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然本案其中被告二人分別對告訴人即代號ACOOO-A109110號男子(即A男)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身體隱私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之㈠、「三」之㈠所示部分),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故本案上開部分即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仍應依通常程序審判,前揭裁定關於該部分自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