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69號
原 告 丙○○
兼訴訟代理 乙○○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