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291號聲請人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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