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丁○○原告戊○○原告雲林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吳惇萍 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
7樓被告己○○○
號被告辛○被告壬○
樓被告庚○○
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詹培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