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雅璇 被告慶利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助 被告 莊松振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1年度交易字第7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蕭涵勻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