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 葉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1、2之支票分別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101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1│葉素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5,000元│101年7月20日│BP0000000││││信義分行││││├──┼───┼────────┼───────┼──────┼─────┤│2│葉素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5,000元│101年8月20日│BP0000000││││信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