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 林伯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1紙,業經本院101年司催字第189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受益憑證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司催字第189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固已登載於新聞紙,惟原裁定所記載之發行公司為「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名稱為「金滿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聲請人誤登載為「保德信證券投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滿意證券投資信托基金」,而受益憑證之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權利即非同一,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既有前述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金滿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3415.3│││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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