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6日屆滿(原於1月15日屆滿,惟15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附表:95年度除字第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新工五金元件有│建華商業銀│94年│43,129元│A50156││││限公司│行光華分行│01月││60││││││31日││││├─┼───────┼─────┼───┼────┼───┼─┤│2│晨陽工業社 陳徐 │新竹國際商│94年│5,292元│AA3422││││月英│業銀行中正│01月││836│││││分行│31日││││├─┼───────┼─────┼───┼────┼───┼─┤│3│遠志工業股份有│臺北國際商│93年│66,031元│QJ0010││││限公司│業銀行湖口│12月││393│││││分行│25日││││├─┼───────┼─────┼───┼────┼───┼─┤│4│悠景科技股份有│中國國際商│93年│35,280元│HS0058││││限公司│業銀行新竹│12月││677│││││分行│30日││││├─┼───────┼─────┼───┼────┼───┼─┤│5│六利軸承有限公│新竹國際商│94年│176,484│AA3498││││司│業銀行北門│01月│元│297│││││分行│31日││││├─┼───────┼─────┼───┼────┼───┼─┤│6│兆同企業股份有│臺北國際商│94年│11,710元│QJ8732││││限公司│業銀行湖口│02月││633│││││分行│08日││││├─┼───────┼─────┼───┼────┼───┼─┤│7│耕進機械有限公│臺灣中小企│94年│23,100元│AR0389││││司│業銀行竹北│02月││331│││││分行│05日││││├─┼───────┼─────┼───┼────┼───┼─┤│8│京元電子股份有│交通銀行新│94年│102,654│KY0028││││限公司 李金恭 │竹分行│01月│元│103││││││20日││││├─┼───────┼─────┼───┼────┼───┼─┤│9│臺灣力智科技股│臺灣中小企│94年│23,100元│AQ0178││││份有限公司 蕭恩 │業銀行新竹│01月││773││││信│分行│07日││││├─┼───────┼─────┼───┼────┼───┼─┤││玉堂科技有限公│第七商業行│94年│6,426元│SP0173││││司│新竹分行│01月││728││││││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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