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小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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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小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楷峻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海味珍 餐廳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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