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偽造署押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強制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偽造署押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李國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年度├─┬───┬───┼─┬───┬───┤││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造署│有期│八十九│臺灣臺中│臺│八十九│八十九│臺│八十九│八十九││押罪│徒刑│年三月│地方法院│灣│年度易│年六月│灣│年度易│年七月│││參月│二十八│檢察署八│臺│字第一│七日│臺│字第一│一日││││日│十九年度│中│四六0││中│四六0││││││偵字第五│地│號││地│號││││││四四六號│方│││方││││││││法│││法││││││││院│││院│││├───┼──┼───┼────┼─┼───┼───┼─┼───┼───┤│強制罪│有期│八十七│臺灣臺中│臺│八十九│八十九│臺│八十九│八十九│││徒刑│年三月│地方法院│灣│年度易│年七月│灣│年度易│年八月│││肆月│十日│檢察署八│臺│緝字第│二十五│臺│緝字第│十九日│││││十七年度│中│三一五│日│中│三一五││││││偵字第一│地│號││地│號││││││四一四四│方│││方│││││││號│法│││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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