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205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紀文權紀文遠 之繼承人、 紀苡 _即紀文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情事。
㈢確認債務人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㈣確認原因事實所敘債務人積欠新臺幣39,800元是否有誤?㈤確認紀苡「」即紀文遠之繼承人姓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廖日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