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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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被告振誠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成 被告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被告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香蘭 被告穀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寧 訴訟代理人 許立建 上開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張育瑋 律師被告佑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被告尚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瑛玿 訴訟代理人 黃敏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7頁第十一行及第22頁最後一行之「222,75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24,98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中第7頁第11行及第22頁最後之一行之「222,75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24,983」。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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