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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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告 蔡幸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二階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蔡幸芳、郭才瑋就訴之聲明第三、四項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蔡幸芳就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06元,另原告郭才瑋就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54,270元,應向原告蔡幸芳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及向原告郭才瑋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蔡幸芳、郭才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梁靖瑜